2008年8月6日星期三

经济补偿金 医疗补助费 失业保险金

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尚未痊愈确需继续治疗的伤病职工,用人单位除按有关规定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外,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分别按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和百分之百的标准增发医疗补助费。

0 条评论:

发表评论

订阅 博文评论 [Atom]

<< 主页